1. 金时货币制度。限制官民贮钱多不过二万贯。凡所馀,则当以钱易物贮之。有告发者则以十之一为赏,馀皆没入。
1. 金 时货币制度。限制官民贮钱多不过二万贯。凡所馀,则当以钱易物贮之。有告发者则以十之一为赏,馀皆没入。
引《金史·食货志三》:“〔 泰和 〕四年七月,罢限钱法,从户部尚书 上官瑜 所请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