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根据先辈的功劳、地位许其子孙赎罪。
引宋 王栐 《燕翼诒谋录》:“〔国初吏人〕犯罪许用荫赎。吏有所恃,敢於为奸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徽宗宣和六年》:“〔道官可自大夫以上〕共带职人并令封至朝官,许荫赎私罪为官户。”